导读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各成员单位相继拿出有力举措推动落实,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
在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年之际,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强制报告制度如何发挥作用?有哪些案例?一起跟着团团看看吧。
自诉转公诉
为被虐待女童撑腰
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小菲(化名)浑身是伤,常年遭受继母虐待,已经两周多没来上学了……班主任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近日,经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韦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处置细节
“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制报告制度对于阻止犯罪侵害、惩治犯罪分子,具有非常强的现实紧迫性。班主任的报告及时有效。”临海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获知该线索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安排小菲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并邀请相关专家对小菲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开展心理疏导。同时,检察官联系了小菲的父亲,但其因疫情原因处于隔离期,暂时无法行使监护职责。为避免孩子再次受到伤害,检察机关与妇联、团委等部门商讨小菲的临时安置问题,决定将其交给爷爷奶奶照顾。
小菲暂时有了着落。然而,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征求小菲父亲的意见,他却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不愿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该案要如何继续推进?
经鉴定,韦某长期、多次对小菲进行殴打,造成小菲损伤达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犯罪。承办检察官认为,小菲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也没有近亲属代为告诉,属于“被害人不能告诉”的情形,符合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因此,该院建议公安机关以韦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今年4月29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结事未了。检察官走访调查得知,因为生活琐事,韦某与家人经常发生矛盾,她把负面情绪都发泄到小菲身上。小菲不但身体受到伤害,也存在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小菲父亲消极履职,对女儿不闻不问,将管教责任全部交给韦某,这是纵容韦某施暴的直接原因。而韦某则认为,她打孩子是正常的家庭管教手段。
针对小菲的家庭情况,临海市检察院对小菲的父亲及继母进行了教育和训诫,指出其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并请专家对二人进 行心理测评和辅导。经过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后,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韦某还主动写下了不再殴打小菲的保证书。鉴于小菲父亲怠于行使监管、照料职责,该院向其发出督促监护令。
此外,临海市检察院还联合妇联、团委、民政、公安机关、小菲所在学校等多部门组成帮扶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小菲的监护人持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监督持续跟进
通过“强制报告”发现的跨省性侵案判了
2021年9月,强奸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王小山被山东省微山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8月底,此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小丽也从山东转学到了曾经生活过的江苏省宿迁市某县,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在犯罪行为地未知、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江苏省宿迁市某县检察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监督立案促使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这起通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的跨省性侵案。
处置细节
2021年2月1日下午5点45分,宿迁市某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接到该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的来电。她向检察官反映,一名叫小丽的女孩被养母带到医院做引产手术。经过检查,12周岁的小丽已经怀孕7个月。医生向小丽询问情况,小丽不说话,养母支支吾吾,不肯说出实情。
就在不久前,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刚刚给该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做了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法治宣讲。警觉的医生意识到小丽很有可能受到了侵害,便打电话向县检察院报告。
当天晚上,检察官对医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属实。2月2日一上班,该县检察院立刻将该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托涉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对小丽进行了询问,并围绕小丽的智力发育状况、是否涉及监护侵害、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等问题,对小丽的养母、邻居、老师展开调查。
调查得知,2014年前,小丽生活在宿迁市某县,2014年开始随养母在山东省微山县的养父家生活,并在当地上学。案发前几天,养母发现小丽的肚子大得异常,怀疑她可能怀孕了。因害怕在当地影响不好,养母将其带到宿迁市某县人民医院接受引产手术。
根据小丽的怀孕情况,可以大致推定小丽的受孕时间在2020年的暑假期间。调查过程中,小丽的家人不太配合,没有提供有效线索,这不禁让检察官怀疑: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小丽身边的人?
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小丽引产胎儿的生物检测标本,同时赶往微山县开展调查,得知不久前小丽的养父因失足落水身亡。
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小丽在暑假期间是否离开过微山县。因案件发生地不能确认,宿迁和微山两地公安机关就管辖权问题暂时未能达成一致,再加上小丽的家人也不愿意再追究下去,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犯罪嫌疑人尚未锁定,如果就此放弃追查,小丽再次受到侵害怎么办?宿迁市某县检察院逐级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全面审查了初查证据材料。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一致认为: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官认为,小丽是在宿迁市某县引产,可以由强制报告线索接收地的宿迁市某县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
2021年3月11日,宿迁市某县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立案,并及时采取救助保护措施,防止小丽再次遭受侵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继续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小丽的养母、外婆、老师,确认小丽在可能受孕的时间段未曾离开过微山县。
2021年3月16日,微山县公安局立案。经DNA进一步比对,微山县公安局锁定犯罪嫌疑人系小丽养父的哥哥王小山。经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王小山依法作出判决。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的心情始终沉重:这件事给小丽带来的伤害如何弥补?小丽未来将何去何从?为此,两地检察官为小丽的事情多次沟通协商。
2021年5月,宿迁市某县检察院检察官得知小丽已回到宿迁生活后,两次上门看望小丽,了解到小丽养父去世,养母工作不稳定,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小丽也不愿再上学。
“孩子,如果你不上学,将来就更没有能力保护自己!”检察官和小丽及其亲友反复沟通后,小丽终于同意继续上学。
检察官联系县民政局为小丽发放了临时救助金,协调县教育局为小丽办理了重新入学的手续,并邀请专业的心理老师对小丽制定并实施了心理疏导计划。小丽的情况一天天变好。
为了更好地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宿迁市某县检察院与县民政局、公安局会签《关于奖励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线索的意见》,对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医院及医生予以奖励。
来源:团中央权益部